按照动员机理排兵布阵 |
生成战斗力靠训练,生成国防动员能力也离不开训练。当前,一些地方组织国防动员训练,是按照军队指挥作战的模式设计安排的。比如,设立“国防动员指挥部”,主要参训人员集中在一个“指挥部”里,通过发布各类命令,调动转化各类潜力资源。诚然,这种模式有利于地方各级领导干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直观认识国防动员的功能作用、了解熟悉国防动员组织实施的基本流程,但并不完全符合国防动员运行机理,平时可以练起来,战时未必行得通。
国防动员是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桥梁纽带,是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具有明显的军事性,但它与军队遂行的军事活动特别是作战行动有着本质区别。从特点规律上来看,国防动员既是一项军事性活动,更是一项以应对战争或其他安全威胁为目标取向的政治性、经济性、社会性、群众性活动。一旦需要,它将广泛发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其核心功能是将各类潜力资源转化为应对战争或其他安全威胁的实力。
需要强调的是,潜力向实力转化的过程是“人的活动”与“物的流转”的内在统一,只有通过“人”这一能动因素的活动,作为潜力状态的“物”才能转化为实力状态。而“人的活动”与“物的流转”背后,则是国家为应对战争或其他安全威胁,对相关社会群体利益关系的再调整和资源要素的再分配。
可见,国防动员的组织实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既需要各层级、各领域权威领导机构及其主要成员的筹划、决策,又需要体现国家意志的各类法令,还需要合理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和有效引导资源配置的相关政策,更需要能够准确把握决策意图、法令要义、政策精神的理解力和执行力。
因此,组织国防动员训练,不能简单按照军队打仗的指挥模式,而应着眼释放国家战争组织力,本着政治性、军事性、经济性、社会性、群众性相统一的要求,在有效调节相关利益关系、合理调配相关资源要素上下功夫求实效,实现“人的活动”与“物的流转”的内在统一。
国防动员组织实施应当于法有据、于情合理、于事周全。我国宪法、国防法、国防动员法等相关法律对国防动员领导体制、组织实施等作了根本性和原则性规定,从中央到地方基本形成了各级党委全面领导、政府和军事机关各司其职并相互协同配合、国防动员委员会协调组织各领域动员活动的工作格局。显然,国防动员训练也应在这一格局下筹划设计、组织实施。
一些地方照着部队训练的“葫芦”,画国防动员训练的“瓢”,看似正规有序,实则效果不佳。比如,有的训练将本应由地方财经部门主管的民用资源征用事项,划归由军事机关保障部门充当的综合保障要素负责,使得征用后的经济补偿问题难以较快解决。
“劈柴不照纹,累死劈柴人。”国防动员训练也应“看准纹路”再用力。从实际情况看,依托联动机制组织实施动员,是一个切实可行的模式。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开展国防动员训练中,借鉴联防联控机制的经验做法,尝试建立战时动员联动机制,值得借鉴。
这一做法直接依托平时党政军组织架构,在不打破党政军机关和职能部门职责界面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国防动员委员会的组织、指导和协调职能,着力构建党委集中统一领导、政府和军事机关既各司其职又密切协同的联动机制。
联动机制强调的是党政军机关和职能部门工作重心、工作内容从平时转入战时,而不改变人员的原有岗位身份和职责;侧重的是战时动员的筹划与组织,而不是单纯“发令调度”式的指挥。
建立战时动员联动机制,强调和突出的是战时动员的组织功能,并不否定指挥在动员组织实施中的作用。从战略上讲,战时动员必须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实施,这是确保各级各领域动员活动沿着正确方向有序高效开展的关键前提和根本保证。
从工作上讲,某些具体的动员活动可视情建立专项指挥机构。比如,针对战时紧急转扩产任务,必要时可依托联动机制成立指导督查工作组,深入一线开展工作;相关任务单位也可成立战时转扩产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转扩产任务实施领导和指挥。
又如,在征用某个高速公路服务区为过往部队提供补给保障过程中,应以军事机关和相关业务部门为主体、地方职能部门为辅助,成立一线指挥部,对服务区设施设备加装改装、功能区划设与力量配置、部队进出场、现场保障等活动实施统一指挥调度,确保及时高效地为部队提供服务保障。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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