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国动(罚决)〔2023〕006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国动(罚决)〔2023〕006号
当事人信息:
单位名称:天津艾姆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云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8805036T
地址:天津开发区第六大街24号。
2023年10月11日 本机关对你公司开发建设的艾姆亿商业广场项目人防工程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未与地面建筑同时竣工一案进行立案。经查:
我办于2023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笔录问询,你单位承认艾姆亿商业广场地上建筑已竣工合格多年,地下人防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合格。2023年10月17日,我办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津滨国动(责改)〔2023〕011号),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通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如逾期完成,届时我办将进行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1日,我办执法人员对艾姆亿商业广场项目人防工程进行责令整改复查,经查,艾姆亿商业广场项目人防工程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未与地面建筑同时竣工的违法现象尚未整改完毕。
2023年11月29日,我办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国动(罚告)〔2023〕05号),你单位在送达回证中明确表示不需要听证。
2023年12月1日,你单位向我办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免予行政处罚。我办经集体讨论,决定不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请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关于推进全市未同步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复查记录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等。
我办认为:你单位开发建设的艾姆亿商业广场项目人防工程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未与地面建筑同时竣工一案,情况属实、证据确凿,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同时处以叁万元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12月1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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