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国动(罚决)〔2024〕001号 |
当事人信息:
单位名称:天津卓达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兴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610771XB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新环南街71号
2024年8月16日,本机关对你单位天津卓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发总部基地项目未进行人防相关审批,也未建设防空地下室,就完成主体施工一案予以立案。经调查,情况属实。
我办于2024年8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笔录问询,你单位表示天津卓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发总部基地项目,2016年9月开工建设,期间由于设计图纸及其他原因多次停工,2023年10月重新开始建设,目前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在项目建设期间,未进行人防相关审批,也未建设防空地下室,就完成主体施工。
2024年8月26日,我办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国动(罚告)〔2024〕001号),你单位表示该案件事实清晰,不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单位相关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
我办认为:天津卓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发总部基地项目,未进行人防相关审批,也未建设防空地下室,就完成主体施工一案情况属实、证据确凿,现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对你单位给予警告、责令你单位天津卓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研发总部基地项目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同时处以十万元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4年11月5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01
联系方式:022-65369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