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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国动(罚决)〔2024〕006号
发布日期: 2024-12-22 19:38      来源: 区国防动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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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障碍语音播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国动(罚决)〔2024006

    当事人信息:

    单位名称: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长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6115074M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商务区第60号

    20241030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拆除天汐苑项目人防水箱及配套设施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

    本机关20241031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笔录问询,你单位承认拆除天汐苑项目人防水箱及配套设施的情况属实承认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了该违法行为。202411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国动(罚告)〔2024〕05号),责令你单位于本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确保整改之后人防工程满足原设计图纸规定的结构承载受力、防护及防化效能、人员战时疏散等有关技术参数要求,同时处以伍万元罚款。

    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陈述、申辩的请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照片及说明、《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开发建设的天汐苑项目人防工程存在人防水箱及配套设施的现象情况属实、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责令你单位于本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确保整改之后人防工程满足原设计图纸规定的结构承载受力、防护及防化效能、人员战时疏散等有关技术参数要求,同时处以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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