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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滨国动(罚决)〔2024〕002号
发布日期: 2024-12-22 19:44      来源: 区国防动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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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国动(罚决)〔2024002

    当事人信息:

    ☑单位名称:  天津裕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忠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29284427                  

    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四纬路166号 电话:                    

    2024810日,我单位执法人员经检查发现天津一商友谊汉友百货项目人防工程存在未按照批准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等级标准和结构、布局建设的违法行为,经查: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于2018年8月29日对天津一商友谊汉友百货项目出具了《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津滨审批建准〔2018〕215号),要求本项目实建6533.6平米甲类六级人员掩蔽工程及电站。但本项目实际建设人防工程战时功能为物资库。

    我办于2024年8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笔录问询,于2024年9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国动(罚告)〔2024〕02号), 拟作出警告,责令你单位于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五个工作日之内,你单位未提出听证请求。2024年9月13日,你单位向我办递交了《关于对汉友百货人防工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申辩书》,你单位表示:该项目于2014年建设完工,历经混改后,人防相关材料严重缺失,且工程实体已无法改造成结建审批要求的人员掩蔽工程,申请分期缴纳易地建设费6533.6㎡*1500元/㎡=9800400元,并免予行政处罚。

    上述申辩请求,我办经研究,决定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津滨审批建准〔2018〕215号)、询问笔录、人防工程主体检测报告(津防检主体13-084)竣工检测报告(津防检竣工17-04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国动(罚告)〔2024〕02号)、《关于对汉友百货人防工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申辩书》等。

    我办认为:你单位虽然违反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鉴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人防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5,决定:对你单位予以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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