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国动(罚决)〔2024〕003号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国动(罚决)〔2024〕003号
当事人信息:
单位名称:北科泰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会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5743809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明盛路392号中加中心11层
2024年11月25日,本机关对你单位在中新天津生态城旅游区建设的中加生态示范区临海新城08-02-35/36/39/43四个地块项目少建设人防工程一案予以立案。
2024年11月27日,我办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笔录询问,你单位表示该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部分楼栋建设方案调整,致使应建人防面积增加,并未向我办重新申请人防结建意见变更,最终导致该四个地块项目共少建设人防工程约11000㎡。
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不修建或者修建少于规定面积的防空地下室的,由市或者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关于中加生态示范区临海新城08-02-35/36/39/43地块人防工程情况汇报》。
鉴于你单位初次违反相关法规且危害后果轻微,整改方案可行,现结合《天津市人防行政执法工作指引》第十一条:“当事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免于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单位进行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滨海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4年12月6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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