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国动(罚决)〔2025〕001号
当事人信息:
单位名称:天津滨海旅游区豪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明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8738420N
地址:天津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旅游区安正路179号滨旅产业园B区1号楼二层第204室 电话:
2025年2月17日,本机关对你单位在中新天津生态城旅游区建设的中新天津生态城旅游区域02-21地块住宅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未与地面建筑同时竣工一案予以立案。
2025年2月20日,区国动办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进行调查笔录询问,你单位表示中新天津生态城旅游区域02-21地块住宅项目还未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就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投入使用并交付业主入住,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未与地面建筑同时竣工情况属实。
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未与地面建筑同时竣工的”本案符合该法条所述情况。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本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鉴于你单位初次违反相关法规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现结合《天津市人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决定:对你单位进行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滨海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5年2月25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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