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国动(罚决)〔2025〕003号
当事人信息:
R单位名称: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林国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4742514L
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力高阳光海岸会所2楼 电话:
□个人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址: 电话:
2025年 1 月 3 日,我单位执法人员经检查发现天津阳光海岸四期北岛项目人防工程存在未与地面建筑同时竣工的违法行为,经查:生态城管委会政务公开公告栏2024年11月29日公示,2024年8月21日,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天津阳光海岸四期北岛项目12#住宅楼及社区服务4、13#住宅楼及社区服务3、14#住宅楼及社区服务2、配建一、配建二、配建四、配建五以及一标段地下车库已通过竣工验收,并于2025年11月29日竣备公示,但该项目人防工程于2025年1月16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天津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我办认为:你单位虽然违反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但鉴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人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款,决定:对你单位予以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5年2月28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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