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国动(罚决)〔2025〕004号
当事人信息:
单位名称:北科泰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个人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址: 电话:
2024年12 月 1 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检查发现中加生态示范区临海新城08-02-39地块项目人防工程存在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的违法行为,经查:北科泰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加生态示范区临海新城08-02-39地块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后对人防工程主体结构个别区域进行墙体后铣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照片及说明》、《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但鉴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人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款,决定:对你单位予以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5年2月28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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