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国动(罚决)〔2024〕005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国动(罚决)〔2024〕005号
当事人信息:
单位名称: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长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6115074M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商务区第60号
2024年10月12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拆除天润园项目人防门、人防水箱及配套设施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笔录问询,你单位承认拆除天润园项目人防门、人防水箱及配套设施的情况属实,承认天津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了该违法行为。2024年10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国动(罚告)〔2024〕03号),责令你单位于本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确保整改之后人防工程满足原设计图纸规定的结构承载受力、防护及防化效能、人员战时疏散等有关技术参数要求,同时处以伍万元罚款。
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陈述、申辩的请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照片及说明、《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开发建设的天润园项目人防工程存在人防门、人防水箱及配套设施的现象情况属实、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责令你单位于本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确保整改之后人防工程满足原设计图纸规定的结构承载受力、防护及防化效能、人员战时疏散等有关技术参数要求,同时处以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4年12月9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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