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国动(罚决)〔2024〕004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滨国动(罚决)〔2024〕004号
当事人信息:
单位名称:天津宁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福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58704158C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2号增1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心101-165(集中办公区)
2024年9月25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拆除观塘苑项目人防水箱及配套设施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笔录问询,你单位承认拆除观塘苑项目人防水箱及配套设施的情况属实,承认天津宁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了该违法行为。2024年10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滨国动(罚告)〔2024〕04号),责令你单位于本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确保整改之后人防工程满足原设计图纸规定的结构承载受力、防护及防化效能、人员战时疏散等有关技术参数要求,同时处以伍万元罚款。
2024年11月1日,你单位向我办书面递交《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及申辩》,申请免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
截至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请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照片及说明、《询问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及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开发建设的观塘苑项目人防工程存在人防水箱及配套设施的现象情况属实、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责令你单位于本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确保整改之后人防工程满足原设计图纸规定的结构承载受力、防护及防化效能、人员战时疏散等有关技术参数要求,同时处以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4年12月9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01
联系方式:022-65369562